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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级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流程
温馨提示
1:公开招标数额标准: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。
2:分散采购限额标准: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,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货物、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有关规定,实行分散采购。
3:申报采购进口产品应提交材料:(一)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文件;(二)按照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》第八条规定出具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》(附件1);(三)根据拟采购进口产品属性分别出具以下材料: 1、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府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,应当出具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。2、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,应当出具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、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》(附件2)和专家组出具的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》(附件3)。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,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的意见。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,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。3、拟采购其他进口产品的,需进行国内外同类产品的详细对比,提出采购进口产品的明确理由。同时,应当出具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、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》和专家组出具的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》。